相信很多人都有過租車的經歷,相信大家也會比較關注所租車輛的車險問題,畢竟開車上路,偶爾遇上刮擦在所難免。那么,如果租車時發生了交通事故,到底誰賠?成都租車公司未給車輛買保險怎么辦?
楊某在某成都租車平臺上租車,并在其中勾選了“悅享貼心服務”,服務條款為:“··.在您選購悅享貼心服務后,不用擔負保險公司理賠范疇內的損害及其保險公司理賠范疇外的車胎損害”。
租了一輛車,該車輛的保險責任中寫明,承租方的第三責任險責任保險為200000元,但事實上,該公司僅購買保險了交強險和第三責任險責任保險5萬元。
租走車后不久,楊某駕駛該車時就發生了安全事故,交警認定楊某負安全事故全部權責。因商業三者險購買保險不足,楊某因該交通事故被判賠付對方428000元。后楊某訴至法院,要求某租車公司賠償損失。
法院認為,某租車公司在出租車輛時,確立承諾第三方責任保險為200000元,但實際上僅購買保險5萬元,且悅享貼心服務確立說明承租方不用擔負保險理賠范疇內的損害。此案中楊某產生交通事故后因購買保險不足由相對保險公司賠付的第三責任險責任保險僅5萬元,差額部分150000元歸屬于楊某本可根據商業保險防止的損害,依法判令某租車公司賠付楊某150000元。
所以,如果租車時對車輛保險及安全事故賠付問題作了約定,而租車公司沒有履行,則需要擔負相對責任。
租車公司為防范風險、提升盈利,通常為用以出租的汽車投保較低的商業保險,并向顧客作出較高保險金額的約定。一旦產生安全事故,則又以各種各樣借口推諉責任。
此案中,租車公司約定購買保險的保險金額與實際上購買保險的保險金額不符,造成 顧客額外成本費用,該費用是合同生效時當事人能夠預見的損害范疇。因此,租車公司應賠付該違約行為造成 的顧客損害。此案根據判令租車公司擔負購買保險不足造成 的賠償責任,對樹立正確的價值導向,規制不誠信行為,推動租車公司完善管理,誠信經營,保障廣大顧客的合法權益具有參考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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